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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实施细则(2024届)



第一章 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第一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是研究生多元招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和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有效机制。按照《天津科技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制定本推免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过遴选获得推荐的推免生,无需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直接进入申报招生单位研究生复试程序。

第三条推免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规范、透明的推荐流程,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择优推荐,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成立学院推免工作领导暨遴选工作小组,由书记、院长、教学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教授代表、硕士生导师代表、专业系主任组成,全面负责学院研究生推免工作,落实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制度,同时负责处理推荐过程中申请者提出的质疑和申诉。学院推免工作领导暨遴选工作小组成员构成如下:

组长:张波潮洛蒙

副组长:江治刚王蕾

成员:展素贤顾毅刘向东赵俊槐郑东升

第五条 推免工作受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六条 推免工作执行回避制度。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本单位推免招生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要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三章推荐类别及条件

第七条 推荐类别包括普通类推免生、研究生支教团推免生。

第八条 推荐条件

(一)普通类推免生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2.学习目的明确,学风端正,诚实守信,无任何考试违纪或作弊处分情况,未出现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3.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备较强的创新潜质和创新能力;

4.申报者身体健康状况应达到教育部规定的招生体检标准;

5.绩点排名要求:平均学分绩点排名位列本专业前30%。

(二)特殊学术专长学生的遴选及奖励

1.满足条件

具备推免生推荐条件的同时,学生本科阶段以天津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核心期刊上以独立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或作为第一负责人参加与学业相关的权威科研竞赛全国决赛并获得三等级奖以上奖励。国内权威科研竞赛范围为: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具有特殊学术专长者,须经至少3名本校相关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相关材料认定时间截止至推免工作当年8月31日(以正式文件或获奖证书落款日期为准)。

2.分值奖励

(1)学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综合成绩最高奖励不超过2分。具体奖励分值由学院推免工作领导暨遴选工作小组讨论决定。

(2)国内权威科研竞赛获得一等奖及以上的奖励6分、二等奖的奖励4分、三等奖的奖励2分。

(三)研究生支教团推免生

满足普通类推免生全部推荐条件的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中共党员优先,具备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吃苦耐劳精神与艰苦环境适应能力;

2.专业能力强,具备良好的表达能力,能够胜任扶贫支教工作;

3.有较强的社会工作能力、志愿服务经历与奉献精神,具有学生干部经历者优先。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学院根据学校分配名额进行二次分配,当年度有毕业生的全部专业均应分配名额,英语、日语、翻译三个专业按4:3:2的比例分配名额。研究生支教团推免名额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推荐程序

第十条 报名及资格审查

符合条件的申报者填写《天津科技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并向学院推免工作领导暨遴选工作小组递交各类相关证明材料供审核。

第十一条综合成绩具体核算方法

综合成绩满分为100分,由学习成绩、素质与发展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学习成绩占80%,由大一年级至大三年级共三个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对应进行百分制折算后得到;素质与发展成绩占20%,由大一年级、大二年级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个人发展素质”得分以及大三年级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结论性评价”中的“素质能力表现”得分(以百分制赋分)三者的平均值得到。

第十二条公示及复议

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学院推免工作领导暨遴选工作小组进行复核。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学校与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签订诚信承诺协议,取得推免生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将取消其推荐资格:

(一)经查实在推荐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二)受违法违纪处理中的;

(三)必修课成绩不及格的;

(四)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的;

(五)自行联系出国的;

(六)自行就业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取消推荐资格的。

第十四条未尽事宜由学院推免工作领导暨遴选工作小组负责解释。